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柳青。委托代理人张西戈,杨珍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安。被告刘希利。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青诉被告李延安、刘希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青撤回对被告刘希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