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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678号

柳青与李延安、刘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青,李延安,刘希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柳青。委托代理人张西戈,杨珍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安。被告刘希利。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青诉被告李延安、刘希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青撤回对被告刘希利的起诉。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