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商梁法执字第168号

1安东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涛,安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梁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号凯旋商城**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安东风(又名安卫峰),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民主东路纸厂家属院,另址梁园区周集乡何楼村。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审结。该案(2010)商梁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安东风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东风挂靠经营的豫NA07**号宇通客车的营运收入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林执行员  张良军执行员  何明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