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闫某,男,住永寿县上邑乡。被执行人马某,女,住永寿县上邑乡。申请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提出离婚,被告闫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闫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负。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峰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