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159号申请人杜启艳。申请人傅性友。申请人刘方凤。申请人付文杰。被申请人倪永尚。被申请人杨昆。申请人杜启艳、傅性友、刘方凤、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倪永尚、杨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对被申请人倪永尚驾驶的鲁16-XXX**号运输型拖拉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倪永尚驾驶的鲁16-XXX**号运输型拖拉机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