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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14号杜兰武、杨秀芬申请执行赵文国、绳世英、段清海(2010)德中少民终字第48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杜兰武、杨秀芬申请执行赵文国、绳世英、段清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宁津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趱超

审判员  谭化忠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