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王利民,西安第二压缩机厂退休职工。
被告:西安第二压缩机厂,住所地:本市东关蔡家巷1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利,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与被告西安第二压缩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民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利民负担。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