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马红海,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海与被告张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郑惜今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