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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367号

原告马红海与被告张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红海,张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马红海,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海与被告张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  郑惜今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