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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353号

原告同亚玲诉被告李县平、武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同亚玲,李县平,武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同亚玲,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新村3号。被告李县平,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雷坊村二组。被告武忠有,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甘泉坊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同亚玲与被告李县平、武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同亚玲于2011年3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亚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亚玲负担。

审判员  冉肖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