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德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18元(叁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