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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46号

原告谢宇明与被告唐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宇明,唐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谢宇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唐二军,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宇明与被告唐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宇明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宇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宇明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黎 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阳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