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24号罪犯赵振,现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1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振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