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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26号

郑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张某(又名张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耀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拂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