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91号

秦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