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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永民初字第294号

张某某与侯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兆亮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