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45-1号原告刘景峰,农民。被告柳柏青。被告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峰与被告柳柏青、张玉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景峰承担。
审判长 朱金池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郭援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治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