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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434号

许瑞敏与瑞安市云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瑞敏,瑞安市云天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434号原告许瑞敏。被告瑞安市云天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敏与被告瑞安市云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瑞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许瑞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