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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4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机构代码与阮永剑33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村二区44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机构代码,阮永剑33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村二区44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机构代码:3310041003332(1/1)

法定代表人:杨永荣

被执行人:阮永剑33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横塘村二区44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801055116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阮永剑(2011)台路执民字第42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永剑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10939.39元及息,前期利息、滞纳金1057.76元和垫付的诉讼费9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4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汪东军

审 判 员 戴冬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