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1986年8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俊 来自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1986年8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