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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1986年8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