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勤生,该社八鱼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卫军,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杨会军,男,汉族。被告杨小军,男,汉族。被告赵乖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会军、杨小军、赵乖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 鸣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鹏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