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1057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关系尚可,一年多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其进行殴打,2009年其被迫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其未殴打原告,而是原告在家不干家务,婚前其曾给原告彩礼6000元,要求原告返还,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因未能处理好家庭事务而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缺乏关心,平时不给生活费,有病不给治,且常因生活琐事对其进行殴打,无奈只能离家外出谋生,被告辩称其未殴打原告,原告有病也及时进行了治疗,其家人对原告也很关心,夫妻感情尚好,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称原告婚后不干家务,常离家外出不归,婚前其曾给原告彩礼60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给其彩礼6000元,但均已用于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家庭矛盾,相互理解,有矛盾多沟通,在沟通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只要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时常反省自身的不足,则夫妻和好有望。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