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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开民初字第191号

余某某与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余某某。

被告:彭某某。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2010年6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房屋,双方约定购房款95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4日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5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逾期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房款80000元,支付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计人民币1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益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