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茹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茹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