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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1225号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民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民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民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民宪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关王支行银行账户90XXX63存款9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