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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0468号

王桂芳与张维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桂芳,张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王桂芳。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张维清。委托代理人孙芳莲,系被告之母,汉族,1944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张维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