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王桂芳。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张维清。委托代理人孙芳莲,系被告之母,汉族,1944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芳与被告张维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浮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