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贾某,又名贾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退伍军人。被告闫某某,又名闫某甲,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刘席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