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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323号

贾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贾某,又名贾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退伍军人。被告闫某某,又名闫某甲,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刘席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