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491-2号
原告:安徽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阮寿国,董事长。
被告:丹阳市协华线缆厂,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协华线缆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云霖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