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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汉执字第0001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建国,王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汉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被执行人王俊香本院在执行宋建国与王俊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文涛

审判员  张建坤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