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汉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被执行人王俊香本院在执行宋建国与王俊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文涛
审判员 张建坤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