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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茅执字第662-1号

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浩、王开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浩,王开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茅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仕忠,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郧西县人。被执行人王开青,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十堰市,系十堰市盐业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茅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367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剩余26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浩、王开青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