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茅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仕忠,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郧西县人。被执行人王开青,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十堰市,系十堰市盐业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茅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367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剩余26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浩、王开青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