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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某某堂民初字第36号

吴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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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某某堂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鲍某。被告叶某甲。

原告吴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婚前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2010年4月26日,原告曾向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0年5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本想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可是被告的态度并没有好转,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到原告家里动手打原告父母。从2009年6月份起到起诉之日被告对女儿未尽父亲的责任。现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尽早结束原被告之间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叶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中写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合。我从来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里,是她自己回娘家的,为此,我到原告娘家接了10次,她始终不肯回来。我从来没有打过她父母。我对她的感情始终还是一样的。原告说感情破裂了,但我到现在都没有找过其他女人,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等她回来。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原、被告在生活上,因原告患有皮肤病及原告在与被告家人相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09年6月21日,原告与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4月26日,原告向义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5月17日,义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一份、(2010)金某某堂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虽结婚时间不长,但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婚姻,互谅互让,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完全可能化解矛盾。因本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