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全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谢家华与王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家华,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原告:谢家华,职工。

被告:王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华与被告王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家华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