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原告:谢家华,职工。
被告:王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华与被告王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家华于201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