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彭海燕,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无城镇卫生院,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
法定代表人:胡俊林,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燕与被告无城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燕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云霖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