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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205号

彭海燕与无城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海燕,无城镇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彭海燕,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无城镇卫生院,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

法定代表人:胡俊林,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燕与被告无城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燕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云霖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