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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民初字第00107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忽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荔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被告忽某某,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严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

审判员严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