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蒙民一初1048号
原告:王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李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