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催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00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王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海,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号码为02033281、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出票人为济南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经受理,并于2011年2月18日发出了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期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栾震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