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二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林燕。委托代理人,蒋贵怀,邯郸热电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工业公司,地址邯郸市联纺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燕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林燕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仑
审判员 段子勇
审判员 常 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