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个体户,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委托代理人武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租赁费拖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175元。
审 判 长 苗剑锋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