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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王怡麟与被告潘春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怡麟,潘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王怡麟。被告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麟与被告潘春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怡麟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怡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怡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怡麟承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