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王怡麟。被告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麟与被告潘春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怡麟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怡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怡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怡麟承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