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285号
原告:金爱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善颖。
被告:潘桃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红与被告潘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爱红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爱红撤回对被告潘桃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金爱红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659元受理费)。
审判员 涂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