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志忠、陈卓见,均系该行员工。
被告李妃纳,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妃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透支本息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交纳。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