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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353号

李飞与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飞,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李飞。被告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