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亦兵,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所在地在衢州市柯城区,故案件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