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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民初字第419号

吕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吕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亦兵,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所在地在衢州市柯城区,故案件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