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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81号

徐宜龙与翁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宜龙,翁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81号

原告:徐宜龙,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翁建锋,男,身份情况不明,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宜龙诉被告翁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宜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