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季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为与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徐 盼
审 判 长 (员)张跃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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