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251号罪犯吴清凤,于河南省息县,现在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了(2010)甬仑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清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11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清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清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清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国儿
审 判 员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