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子陵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再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意,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
负责人:王杏裕。
被告:杜浙波,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杜浙波财产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