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沈阳。委托代理人童秀贞。被告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忠权。本院审理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陈 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