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建民初字第0393号

薛书军诉被告许学林、许青山、黄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393号

原告:薛书军。

被告:许学林。

被告:许青山。

被告:黄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书军诉被告许学林、许青山、黄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书军以现因被告许青山重新约定还款时间,约定尚未到期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薛书军负担。

审 判 长  程爱民

审 判 员  张中新

代理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