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393号
原告:薛书军。
被告:许学林。
被告:许青山。
被告:黄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书军诉被告许学林、许青山、黄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书军以现因被告许青山重新约定还款时间,约定尚未到期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薛书军负担。
审 判 长 程爱民
审 判 员 张中新
代理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