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95号原告毛君儿。被告石信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君儿诉被告石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君儿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君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君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毛君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