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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95号

毛君儿与石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君儿,石信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95号原告毛君儿。被告石信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君儿诉被告石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君儿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君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君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毛君儿负担。

审 判 员 叶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