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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52-1号

刘小吉与卢乾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小吉,卢乾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52-1号

原告:刘小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乾岳,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吉诉被告卢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卢乾岳所有的浙B×××××号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卢乾岳名下的浙B×××××号轿车予以查封并限制过户。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