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鳌保字第26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周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大同路75号的一间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周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大同路75号的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410000645,地号:4-d.v-569)。本案保全费3270元,由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曾庆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陈花 关注公众号“”